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836號
TCDM,106,聲,4836,201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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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昭貿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尤昭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昭貿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該署民國106年11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103241號函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訴字第4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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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