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鈞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323號、106 年度執字第13915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鈞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鈞憶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 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 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故一裁判宣告數 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 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 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 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 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 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 度臺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 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 、4 、5 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 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 不得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 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刑雖均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 1 、4 、5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曾鈞憶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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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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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 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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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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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4年11月17日 │ 104年11月17日 │ 104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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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偵│
│ │偵字第1155號 │偵字第1155號 │字第4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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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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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 │ 104年度審訴字 │ 105年度投簡字 │
│事實審│ │ 第385號 │ 第385號 │ 第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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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2月15日 │ 105年2月15日 │ 105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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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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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 │ 104年度審訴字 │ 105年度投簡字 │
│判 決│ │ 第385號 │ 第385號 │ 第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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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年3月4日 │ 105年3月4日 │ 105年4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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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罰金、社│得易科罰金、社勞│得易科罰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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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5 年度執│
│ │字第749 號(編號│字第748 號(編號│字第1066號(編號│
│ │1 至4 應執行有期│1 至4 應執行有期│1 至4 應執行有期│
│ │徒刑2 年1 月) │徒刑2 年1 月) │徒刑2 年1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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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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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 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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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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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年1月4日 │ 104年6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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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年 度 案 號 │檢察署105 年度毒│檢察署105 年度偵│ │
│ │偵字第376號 │字第1587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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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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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 │ 106年度易字 │ │
│事實審│ │ 第243號 │ 第7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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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7月25日 │ 106年7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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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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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5年度審訴字 │ 106年度易字 │ │
│判 決│ │ 第243號 │ 第7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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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年8月15日 │ 106年8月28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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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不得易科罰金、社│不得易科罰金、社│ │
│ 罰金之案件 │勞 │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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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檢察署105 年度執│檢察署106 年度執│ │
│ │字第2639號(編號│字第13915號 │ │
│ │1 至4 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2 年1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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