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顯文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廖顯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顯文前犯強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60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