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178號
TCDM,106,聲,4178,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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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新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886號、105年度執字第1628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新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 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 刑。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亦有明文規定。二、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參考本院80年臺 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 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 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 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何新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詳如附表所示 ),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 第539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05年度聲字第5396號裁定及如附 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 8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 本件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8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 規定,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即有所據;此外,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 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 所示9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 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5月、1年2月加計後之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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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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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105年3月8日 │105年3月8日 │105年4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
│ │偵字第852、1605 │偵字第852、1605 │偵字第852、1605 │
│ │號 │號 │號 │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最後├────┼────────┼────────┼────────┤
│事實│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審 │ │906號 │906號 │906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8月18日 │105年8月18日 │105年8月18日 │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確定├────┼────────┼────────┼────────┤
│判決│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 │ │906號 │906號 │906號 │
│ ├────┼────────┼────────┼────────┤
│ │確定日期│105年9月19日 │105年9月19日 │105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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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字第14566號 │字第14566號 │字第145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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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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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年4月24日 │105年5月16日 │105年5月16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
│ │偵字第852、1605 │偵字第1936號 │偵字第1936號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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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最後├────┼────────┼────────┼────────┤
│事實│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審 │ │906號 │1028號 │1028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8月18日 │105年8月24日 │105年8月24日 │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確定├────┼────────┼────────┼────────┤
│判決│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 │ │906號 │1028號 │1028號 │
│ ├────┼────────┼────────┼────────┤




│ │確定日期│105年9月19日 │105年9月22日 │105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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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
│ │字第14566號 │字第15012號 │字第15012號 │
└───────┴────────┴────────┴────────┘
┌───────┬────────┬────────┬────────┐
│ 編號 │ 7 │ 8 │ 9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犯罪日期 │105年4月13日 │105年4月13日 │105年4月13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偵 │
│ │偵字第1358號 │偵字第1358號 │字第99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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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最後├────┼────────┼────────┼────────┤
│事實│ 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審 │ │908號 │908號 │1044號 │
│ ├────┼────────┼────────┼────────┤
│ │判決日期│105年10月31日 │105年10月31日 │105年9月22日 │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確定├────┼────────┼────────┼────────┤
│判決│ 案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簡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
│ │ │908號 │908號 │1044號 │
│ ├────┼────────┼────────┼────────┤
│ │確定日期│105年12月1日 │105年12月1日 │105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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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罪)臺灣臺中地方 │
│ │檢察署105年度執 │檢察署105年度執 │法院檢察署105年 │
│ │字第18407號 │字第18407號 │度執字第162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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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