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3323號
TCDM,106,易,3323,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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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3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秀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
6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丁○○於民國106年5月9日晚上7時30分許,因不滿對面鄰居 丙○○向警方舉報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停放在丙○○所經 營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花店門口之禁止停車標 線上,致警方到場勸導後尚需另行移置車輛,遂於警方人員 離去後,見丙○○夥同友人乙○○欲離去上開花店時,竟基 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臺中市○區 ○○○路0段00號(即丁○○居所)店門前,朝向丙○○站 立處,以「垃圾人(臺語發音)」等語辱罵丙○○,足以貶 損丙○○之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
二、案經丙○○告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迄至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 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 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 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定有明 文。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審酌與本案被告被



訴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 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 、變造之情事,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丁○○矢口否認涉有本件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 絕對沒有辱罵告訴人「垃圾人(臺語發音)」,伊把車子移 開後就返回自己的店裡;證人乙○○是告訴人的員工,並不 是朋友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丙○○於警詢 中指述:「我於106年05月09日19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段00號(弍學植務所)前遭對面(臺中市○區○○ ○路○段00號一樓)一位不知名女性鄰居辱罵。該不知名女 性鄰居用台語辱罵我『垃圾人』。」、「(問:該名不知名 女性鄰居辱罵你前,有無發生糾紛?請詳述。)於106年05 月09日18時40分許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弍學植 務所)前有違規停車,該違規車輛車號為APX-7598,當時我 有報案請警察過來處理,警察於106年05月09日19時許過來 處理,該名女性鄰居前來移車(車號000-0000)。該名女性 鄰居移完車後,於106年05月09日19時30分許返回現場臺中 市○區○○○路○段00號(弍學植務所)前,用台語辱罵我 『垃圾人』。」、「(問:當時現場是否有其他人在場能佐 證?)有,當時我朋友乙○○也在現場。」等語(見偵卷第 8頁反面、第10頁反面)、於偵查中亦指述稱:「(問:指 訴被告公然侮辱的經過?)當天我店裡打烊,我跟證人一踏 出店門後,被告就直接對著我們辱罵『垃圾人』。」、「( 問:何原因跟被告發生糾紛,被告要這樣罵你?)我們出門 前,警察有來取締被告的車子,因為她停在我們門前的紅線 上。(問:當時被告是站在店門口罵你們?)被告是站在我 的店向上南路33號及30號的中間馬路用台語罵我『垃圾人』 。(問:當時有誰聽到被告罵你這句話?)證人有聽到。」 、「(問:指訴被告罵你時,當時被告旁邊有一名女性友人 站在旁邊?)是。(問:該名女性是在庭的黃美齡?)是。 (問:被告罵你的時候黃美齡有站在旁邊?)黃美齡當時是 在被告的店裡,被告站在店門口外罵的太大聲了,黃美齡在 店內敲玻璃的門請被告結束這一切,然後我和乙○○就離開 了。(問:黃美齡當時有沒有聽到被告罵你的情形?)這我 無法判斷。(問:為何上次乙○○說她當時聽到被告罵你時 ,旁邊有站一名女性?)時間有點久了,被告在罵我的同時 ,被告的店門是打開的,黃美齡站在被告店門口,被告當時 站在店門口前面的馬路上對著我罵,乙○○上次才會說聽到 被告罵我之後,才會說被告旁邊站著一名女性。」、「(問



:為何你認為被告是對著你罵『垃圾人』?)案發時只有我 跟乙○○在現場,因為被告的車子停放在我的店門口,我有 檢舉,警察有來,警察走之後,被告有去移車,被告走到她 的店門口時,我跟乙○○剛好離開我的店,然後被告就對著 我罵。」等語(見偵卷第23頁反面、第29頁反面至第30頁) 、復於偵查中以證人身份具結證稱:「(問:當時被告是否 有用台語罵你『垃圾人』?)有。(問:依你在警局所述, 當時是被告來移車,被告移完車之後,返回到你的店門口用 台語罵你『垃圾人』?)對。(問: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被告當時是站在路中間對我罵,證人有聽到,至於被告店裡 有無其他客人聽到我不清楚,被告當時店裡確定有人。」等 語綦詳(見偵卷第24頁至第24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之友人乙○○於警詢中證稱:「(問:你朋友丙○○於何 時、何地遭人辱罵?對方如何辱罵你朋友丙○○?)於106 年05月09日1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弍學植 務所)前遭對面(臺中市○區○○○路○段00號一樓)一位 女性鄰居用台語辱罵我朋友丙○○『垃圾人』。當時我跟我 朋友丙○○就站在店外(臺中市○區○○○路○段00號)。 」等語(見偵卷第13頁至第13頁反面)、於偵查中結證稱: 「(問:案發經過?)那天晚上我去告訴人的店裡,我們準 備要外出時,走出去聽到被告在路邊大聲說『客人只要停車 停在哪裡就要被拖吊』,我有聽到被告用台語罵告訴人『垃 圾人』。(問:當時除了你有聽到被告罵這句話之外,還有 誰有聽到?)被告旁邊還有站一個女生,我不確定是誰。( 問:你跟被告有無仇恨?)沒有。(問:你當時確實有聽到 被告罵『垃圾人』這句話?)有,我們一走出去,被告就一 直罵。(問:為何你認為被告罵告訴人是針對告訴人?)因 為被告前面先大聲講說車子拖吊的事情,接著就面對我們的 店罵。」等語(見偵卷第24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 證稱:「(問:案發當天是否在場?)在場,我要跟告訴人 一起去吃飯。(問:案發地點當天光線如何?)路邊與店家 的光線,可以看到人形。(問:案發地點的馬路大概多寬? )小巷子,大概兩台車的距離。(問:案發時可以清楚看到 被告及告訴人的臉孔?)我可以聽到聲音,可以看到人形, 我有聽到一個女生的聲音說『凡是停在店門口就會打電話』 。(問:你聽到聲音說『凡是停在店門口就會打電話』,你 知道這個聲音是誰講的?)從對面傳過來。(問:當時你在 告訴人住處裡面嗎?)從告訴人店家裡面剛走出來的時候。 (問:你走出去的時候有無看到被告在你前面?)在我正前 面,旁邊還有另外一個人,但是我不認識他們,但是有聽到



他們滿大聲在那邊說話。(問:當你聽到這個話的時候,告 訴人有什麼回應嗎?)沒有,但是聽到對面的人一直罵,罵 的內容都是用台語,其中有罵『垃圾人(臺語)』,我不知 道為何他們要對我們這邊的店家罵。(問:就你在現場的發 現有人這樣罵,是否可以確認罵的對象就是你們兩位?)他 就是朝我們的方向罵。(問:你說這條路寬約兩台車的距離 ,你可以清楚看到被告的臉孔嗎?)沒有特別看到,但有看 到兩個人站在對面,其中一人是被告。(問:你今天在場看 到被告可以辨識出來嗎?)我之前不認識被告,經過詢問告 訴人後,才知道被告是住在對面的店家。(問:被告就是當 天你看到的人嗎?)我當天沒有看到那個人的臉孔,但是經 過告訴人跟我講後,我知道當天罵我們的人是對面店家的人 。(問:你剛剛提到你們走出去的時候看到兩人在對面,你 沒有注意到她的臉孔,你有聽到女生的聲音,另外一個人是 男生還女生?)女生,兩個人都是女生。(問:你可以辨識 出來哪個女性在罵?)我看過去的右手邊的那位女性。(問 :這兩位女性,你說沒有很清楚看到他們的臉孔,是否可以 從衣著或外觀看出年齡的差距嗎?)我沒有特別注意到,反 正就是兩個女性站在我面前。(問:妳是經過告訴人解釋後 才知道是今日在庭被告當天對著你們罵?)是,上次檢察官 詢問時,被告說站在旁邊的那個女性是被告的女兒。(問: 當天你除了聽到有人對你們罵『垃圾人(臺語)』,另外的 話語,就你當場聽到是罵什麼內容?)講的滿長的,我前面 、後面就沒有聽得很清楚。(問:妳是根據對方的語氣覺得 他是在罵人嗎?)對,因為一般人講話不會讓人覺得是在罵 人,而且他講話的聲音很大聲。(問:你出去的時候有看到 車子停在你對面的馬路上嗎?)在那之前有,走出來的時候 沒有,車子都是停在我們店的這個方向,是在我的右手邊。 (問:你是否知道那個地方之前有所謂的停車糾紛?)有, 本案發生後我有聽告訴人說過。」、「(問:當天你到告訴 人花店時,有沒有聽告訴人提起跟對面店家有因為停車而發 生糾紛的事情?)我停機車的時候,有看到警察正要離開, 進去告訴人店裡的時候我有問告訴人是什麼情況,告訴人說 有人停車壓到紅線,有擋到店門口,所以警察來看到壓到紅 線的那台車。」、「(問:你剛剛證述你有聽到被告用台語 罵『垃圾人(臺語)』,你如何確定被告辱罵的對象是告訴 人?)因為方向是朝我們這邊,這邊的店家只有告訴人的店 家。」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30頁反面);又 酌以證人乙○○於106年4月24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係任職 於臺中市私立黎明四季藝術幼兒園擔任教師一職,有其服務



證明乙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3頁),且證人乙○○於本 院審理時證述:「(問:在本案發生前,你不認識被告?) 不認識。(問:所以與被告也沒有任何的糾紛?)沒有。」 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則證人乙○○於本件案發時(即 106年5月9日)及因本案而於警詢(即106年5月11日)、偵 查中(即106年6月27日)作證時,均非受僱於告訴人,其雖 係告訴人之友人,然既與被告間素不相識,且無仇恨怨隙, 自無可能為陷被告於罪而與告訴人勾串證言,是渠證言既核 與告訴人之指訴內容大致相符,則告訴人前開指訴即堪信為 真實。又被告雖否認有於案發現場辱罵告訴人「垃圾人(臺 語發音)」等語,然被告於偵查中曾供述稱:「(問:案發 時你在何處做什麼?)我在我自己的店門口,我店在30號。 (問:你站在自己門口做什麼?)我的車子本來停在31及33 (誤寫為30)號中間有一個大門的門口,告訴人叫警察過來 ,說我車子後輪壓到一點點紅線,我就將車子開走。」等語 (見偵卷第24頁),是依案發當時情狀,其與告訴人間既因 停車糾紛而心生嫌隙,且因被告自認自己之車輛並無違停, 僅係「後輪壓到一點點紅線」,並無擋住告訴人之店家門口 ,卻遭告訴人舉報違規停車,且經員警到場處理,已深感不 滿,其因而一時情緒失控,向正欲離去之告訴人辱罵「垃圾 人(臺語發音)」等語,即非無可能,而上開告訴人之指述 及證人乙○○之證述實核與事理常情無悖;是被告空言否認 犯行,無足憑採。本件罪證實屬明確,被告上開公然侮辱犯 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按刑法所稱之侮辱,係指侮弄辱罵,申言之,凡以粗鄙之言 語、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格之一 切行為屬之,任何對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足 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均屬 侮辱,而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 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值觀等情狀。查 被告對告訴人辱罵:「垃圾人(臺語發音)」等語,係具負 面評價之粗鄙、不雅用語,客觀上顯具輕蔑、嘲諷、貶抑他 人人格之意涵,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不 快,自屬侮辱之言語;且被告復係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之店家門前,以上開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之粗鄙、不雅 穢語侮辱告訴人,自該當刑法之公然侮辱罪。故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係因告 訴人舉報其車輛違規停放而心生不滿,其不思與告訴人理性 溝通,獲取告訴人之諒解,竟出言辱罵告訴人,妨害告訴人



之名譽,所為實不足取,然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及其犯後猶未坦認犯行,學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見本院卷第3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述家庭經濟狀 況小康之生活情況(見偵卷第6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之記載),暨其素行良好,現任財團法人台中市銀髮族協會 之常務監事及財團法人台中市樂活銀髮族交流協會之常務理 事等職位,此有被告提出之名片2張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 3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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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