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9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曜顯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867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 文
張曜顯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張曜顯自民國99年4 月初某日起,任職於鴻誠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鴻誠保全公司),並派駐至位於臺中市○○區○ ○街000 號之「繁榮八佰B 棟」社區擔任保全員,負責該社 區之安全維護及負責代收、保管該社區之管理費、車位費等 應收款項,係從事業務之人。詎張曜顯因積欠債務,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106 年1 月21日起至同年3 月7 日止 ,先後利用收取附表所示社區住戶之管理費、車位費等款項 之機會,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其向附表所示之住戶所收取 如附表所示之業務上持有款項(含現金及票據),以變易持 有為所有之意而接續侵占入己挪為私用。嗣經鴻誠保全公司 收款時發現有異,經與張曜顯逐一核對款項,始查悉上情。二、案經鴻誠保全公司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曜顯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 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 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經合議庭評議 後,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 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被告於106 年8 月 16日簽立之切結書、協議和解書影本各1 份及被告簽立之本 票影本1 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7頁至58頁)。而被告所收 取挪用之款項,就附表編號1 至29部分,有繁榮八佰B 棟張
曜顯欠費明細1 份及「繁榮八佰B 棟管理委員會」收據影本 29張(收據編號778201號至778230號,其中778226號作廢) 附卷可參(本院卷第62頁至第73頁);就附表編號30至37所 示部分,有繁榮八佰B 棟張曜顯欠費明細及106 年管理費收 費明細、「繁榮八佰B 棟管理委員會」收據影本各1 份存卷 足憑(本院卷第74頁至第82頁);就附表編號38至第42所示 部分,有繁榮八佰B 棟張曜顯欠費明細、106 年管理費收費 明細各1 份及簡式報告單2 份可佐(本院卷第84頁至第92頁 ),足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執行 之事務,其主要部分之業務固不待論,即為完成主要業務所 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 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任職於鴻誠保 全公司擔任「繁榮八佰B 棟社區」管理員,負責代收、保管 該社區之管理費、車位費等應收款項,自為從事業務之人。 被告利用業務上之機會,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 之款項,是核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擔任社區管理員,負責代收 款項之同一機會,將其所收取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在時間 及空間上具有密切之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 離,係為達同一目的,實施同一手段,而侵害同一法益,為 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至起訴書雖漏未論及被告侵占附表編 號30至42所示款項,然被告係於密接之時間先後侵占附表所 示之款項,客觀上應認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在刑法評價 上應認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為已足,業如前述,是此部分 雖未經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予以記載,惟與起訴部分具有實質 上一罪關係,本即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㈡爰審酌被告利用其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財物, 不僅侵害他人財產權,且破壞從事業務之人應本之忠實誠信 關係,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然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良好,而其所侵占之68餘萬元款項經鴻誠保全公 司代墊歸還繁榮八佰B 棟社區後,被告業與鴻誠保全公司達 成和解而以扣除薪資之方式歸還款項,再參酌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㈣末按刑罰之目的固有處罰行為人之意義,惟依現今通行之概 念係重在教育,並非重在懲罰,查被告固於81年間因竊盜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確定,然被告緩刑
期滿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則被告仍屬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參,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 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深具悔意,且與告發人達成協議賠償損 失,被告既尚知彌補過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 刑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就被告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又本院斟酌為使被告確實知所警 惕,及為強化其法治觀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 免其再度犯罪,且參酌告發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希望 給予被告緩刑機會,至於是否附條件沒有意見,但希望給予 被告充分休息時間,讓他晚上上班以賠償公司等語,爰依刑 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內接受受 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 場次,以期導 正其正確法律觀念,並對社會有所貢獻,併依刑法第93條第 1 項第2 款之規定命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促其知所警 惕,以免再犯。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第3 項、第5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侵占之68 萬6020元雖未扣案,然因告發人鴻誠保全公司業已代墊此筆 款賠償予「繁榮八佰B 棟管理委員會」,有告發人鴻誠保全 公司所提出之說明書暨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影本、郵政入戶 匯款申請書、現金支出傳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6頁、第93 頁至第98頁),被告既已賠償被害人繁榮八佰B 棟管理委員 會,性質上已填補被害人之損害,其效力等同將犯罪所得發 還被害人,本案即無須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價額,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8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溫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日期 │侵占款項名目 │金額(新臺│
│ │ │ │幣) │
├──┼──────┼──────────────────┼─────┤
│ 1 │106年1月21日│A 棟28號10樓住戶楊惠婷管理費及車位費│2160元 │
│ │ │ │ │
├──┼──────┼──────────────────┼─────┤
│ 2 │106年1月21日│A棟26號5樓住戶劉坤成管理費 │880元 │
│ │ │ │ │
├──┼──────┼──────────────────┼─────┤
│ 3 │106年1月21日│B 棟32號7 樓住戶李維人管理費及車位費│2400元 │
│ │ │ │ │
├──┼──────┼──────────────────┼─────┤
│ 4 │106年1月24日│A棟22號3樓住戶陳榮三管理費 │2萬6448元 │
│ │ │ │ │
├──┼──────┼──────────────────┼─────┤
│ 5 │106年1月24日│A棟26號3樓住戶李秀珍管理費 │2640元 │
│ │ │ │ │
├──┼──────┼──────────────────┼─────┤
│ 6 │106年1月27日│B 棟32號4 樓住戶黃瑞政管理費及車位費│3萬1040元 │
│ │ │ │ │
├──┼──────┼──────────────────┼─────┤
│ 7 │106年1月27日│B 棟30號6樓住戶高政瑞管理費 │2萬3740元 │
│ │ │ │ │
├──┼──────┼──────────────────┼─────┤
│ 8 │106年1月27日│B 棟32號9 樓住戶湯玉蓮管理費及車位費│2萬9940元 │
│ │ │ │ │
├──┼──────┼──────────────────┼─────┤
│ 9 │106年1月27日│店30號住戶卓素月管理費 │1萬5048元 │
│ │ │ │ │
├──┼──────┼──────────────────┼─────┤
│ 10 │106年1月27日│A 棟22號6樓住戶謝承寶管理費 │1萬7442元 │
│ │ │ │ │
├──┼──────┼──────────────────┼─────┤
│ 11 │106年1月27日│A 棟26號2 樓住戶黃文恭管理費及車位費│1萬5932元 │
│ │ │ │ │
├──┼──────┼──────────────────┼─────┤
│ 12 │106年1月28日│B 棟32號11樓住戶李勤彬管理費及車位費│3萬1040元 │
│ │ │ │ │
├──┼──────┼──────────────────┼─────┤
│ 13 │106年1月28日│B棟店32號住戶溫素華管理費 │1420元 │
│ │ │ │ │
├──┼──────┼──────────────────┼─────┤
│ 14 │106年1月28日│A棟26號8樓住戶絡雪姿管理費 │1萬32元 │
│ │ │ │ │
├──┼──────┼──────────────────┼─────┤
│ 15 │106年1月28日│A棟28號6樓住戶經慧玲管理費 │2萬2344元 │
│ │ │ │ │
├──┼──────┼──────────────────┼─────┤
│ 16 │106年1月28日│A棟22號4樓住戶鍾潛昭管理費 │1萬7442元 │
│ │ │ │ │
├──┼──────┼──────────────────┼─────┤
│ 17 │106年1月29日│A棟26號6樓住戶徐秋珍管理費 │9932元 │
│ │ │ │ │
├──┼──────┼──────────────────┼─────┤
│ 18 │106年1月29日│A棟26號7樓住戶林桂香管理費 │1萬32元 │
│ │ │ │ │
├──┼──────┼──────────────────┼─────┤
│ 19 │106年1月29日│A棟22號12樓住戶鍾雲慧管理費 │1萬7342元 │
│ │ │ │ │
├──┼──────┼──────────────────┼─────┤
│ 20 │106年1月29日│B 棟30號11樓住戶柯美淑管理費及車位費│2萬9840元 │
│ │ │ │ │
├──┼──────┼──────────────────┼─────┤
│ 21 │106年1月29日│A棟22號8樓住戶何晉麟管理費 │1萬7342元 │
│ │ │ │ │
├──┼──────┼──────────────────┼─────┤
│ 22 │106年1月29日│B 棟32號8 樓住戶陳榮宗管理費及車位費│2萬9840元 │
│ │ │ │ │
├──┼──────┼──────────────────┼─────┤
│ 23 │106年1月29日│A 棟28號6樓住戶經慧玲汽車車位費 │500元 │
│ │ │ │ │
├──┼──────┼──────────────────┼─────┤
│ 24 │106年1月30日│A 棟28號12樓住戶黃奕朋管理費及車位費│2萬8244元 │
│ │ │ │ │
├──┼──────┼──────────────────┼─────┤
│ 25 │106年2月1日 │A 棟22號12樓住戶王銘源管理費 │3060元 │
│ │ │ │ │
├──┼──────┼──────────────────┼─────┤
│ 26 │106年2月7日 │A 棟28號4樓住戶王琪管理費 │2萬2244元 │
│ │ │ │ │
├──┼──────┼──────────────────┼─────┤
│ 27 │106年2月9日 │B 棟30、32號10樓住戶李玉貞管理費及車│5萬9880元 │
│ │ │位費 │ │
├──┼──────┼──────────────────┼─────┤
│ 28 │106年2月9日 │B 棟32號7 樓住戶李維人管理費及車位費│2萬4940元 │
│ │ │ │ │
├──┼──────┼──────────────────┼─────┤
│ 29 │106年2月10日│B 棟32號12樓住戶張郡庭管理費及車位費│2萬9940元 │
│ │ │ │ │
├──┼──────┼──────────────────┼─────┤
│ 30 │106年2月12日│A 棟22號7 樓住戶李文琳管理費及車位費│2030元 │
│ │ │ │ │
├──┼──────┼──────────────────┼─────┤
│ 31 │106年2月10日│A 棟22號9 樓住戶邱翰銓管理費 │1萬7442元 │
│ │ │ │ │
├──┼──────┼──────────────────┼─────┤
│ 32 │106年2月10日│A 棟26號9 樓住戶陳美蘭管理費 │1萬32元 │
│ │ │ │ │
├──┼──────┼──────────────────┼─────┤
│ 33 │106年2月10日│A 棟28號5 樓住戶李秋芬管理費 │2萬2344元 │
│ │ │ │ │
├──┼──────┼──────────────────┼─────┤
│ 34 │106年2月10日│A 棟28號11樓住戶張齡予管理費 │2萬2344元 │
│ │ │ │ │
├──┼──────┼──────────────────┼─────┤
│ 35 │106 年2 月間│B 棟30號12樓住戶曾彥儒管理費 │2100元 │
│ │某日 │ │ │
├──┼──────┼──────────────────┼─────┤
│ 36 │106年2月14日│B 棟32號5 樓住戶古雲嬌管理費及車位費│2600元 │
│ │ │ │ │
├──┼──────┼──────────────────┼─────┤
│ 37 │106年2月10日│店22住戶詹郁管理費 │2萬2572元 │
│ │ │ │ │
├──┼──────┼──────────────────┼─────┤
│ 38 │106年2月10日│A 棟26號4樓住戶林耀輝管理費 │1萬32元 │
│ │ │ │ │
├──┼──────┼──────────────────┼─────┤
│ 39 │106年2月10日│B 棟30號8樓住戶李文芳管理費 │2100元 │
│ │ │ │ │
├──┼──────┼──────────────────┼─────┤
│ 40 │106年2月10日│B 棟32號6樓住戶王心慧管理費及車位費 │2萬9940元 │
│ │ │ │ │
├──┼──────┼──────────────────┼─────┤
│ 41 │106年2月10日│代收A 棟26號10樓住戶租賃22號7 樓李小│1400元 │
│ │ │姐18號車位106 年2 月租金費用 │ │
├──┼──────┼──────────────────┼─────┤
│ 42 │106年3月7日 │代收A 棟26號5 樓承租戶交房東劉坤成之│8000元 │
│ │ │106 年3 月房租 │ │
├──┴──────┴──────────────────┼─────┤
│ │總計 │
│ │68萬60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