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6年度,2號
TCDM,106,原訴,2,2017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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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詩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8 月31日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2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 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349 條、第350 條第1 項、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劉詩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 本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2 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 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本院業於106 年9 月20日函知被告應於補正通知合法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上訴 理由,該補正通知並於106 年9 月25日送達於法務部矯正署 臺中監獄,由在監之被告收受,業已合法送達,此有該補正 通知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被告於收受前開補正通知後, 迄今猶未補正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 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本文之規定 ,以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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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