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6年度,28號
TCDM,106,侵訴,28,20171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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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侵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丞
選任辯護人 江來盛律師
      張捷安律師
      劉思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
偵字第27202號、第28844號)及就侵入住宅部分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14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及移送併辦意旨(併辦犯罪事實與公訴事實同一)略以 :⑴被告乙○○於民國105年9月20日13時許,基於侵入住宅 之犯意,隨身攜帶扳手及榔頭,持甲○(卷內代號00000000 00號,87年1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遺留在其機車置物 箱內之備份鑰匙,擅自開啟甲○位在臺中市豐原區(真實地 址詳卷)住宅大門後,在其住處內逗留至同日16時許,嗣被 告驚覺甲○之母(卷內代號0000000000A號,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返家,驚慌失措之際,乃自甲○住宅2樓浴廁攀爬至 屋外,然逃離過程因失足跌落地面,經民眾發現後送醫急救 ;⑵被告復於105年9月30日上午,另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 自甲○住宅後方攀爬樹木後,自住宅2樓窗戶再度侵入甲○ 住處欲見甲○,嗣守候未果始離去上址,嗣經甲○之父(卷 內代號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發現住宅遭入侵 ,驚覺有異,立即報案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乙○○另被訴成年人故意對少 年強制、強制性交、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及非法製造爆裂物未 遂部分,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 之侵入住宅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9頁),揆諸 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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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