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1916號
TCDM,106,交易,1916,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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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交易字第19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錫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
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張峻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張錫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 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錫卿前因4 次酒後駕車之公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 拘役50日、有期徒刑2 月、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 萬元確定 、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第3 次案件有期徒刑部分於 民國103 年5 月6 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警惕,復於106 年8 月26日晚上8 時許起至同日晚上11時許止,在其位於臺 中市○○區○○○道0 段000 巷000 號住處,飲用含酒類成 份之保利達2 杯後,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旋即無照 騎乘牌照號碼TIA-991 號普通輕型機車(車主林崑明)上路 。嗣於同日深夜11時0 分許,行經臺中市豐原區環北路與中 山路交岔路口時,因騎車未開啟大燈,為警攔查,且發現張 錫卿滿身酒氣,又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 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而查獲上情。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 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 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 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張峻偉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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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