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916號
SCDM,89,聲,916,200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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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華泰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二四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二0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 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十一時 四十五分許,在新竹市○○街六十一巷八號二樓,查獲被告黃華泰施用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三五公克及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 而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業經本院裁定送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毒 偵字第二0二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三五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 保管字第六三三號,見偵卷第二九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 ,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准予沒收 。
四、次按查獲之專供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查,聲請人所聲請沒收銷毀之吸食器一 組,其通常尚可供他項用途之器具,縱係兼可供用以施用毒品,亦非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稱專供毒品之器具,故僅能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之規定,附隨於主刑之裁判並宣告之,尚無從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 八十五年度臺覆字第九十二號判決及大理院三年統字第一三九號解釋意旨參照) ,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小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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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