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王自強
被 告 黃景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669號(原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
1204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查被告關於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又其被訴毀損部分,雖經刑事判決
諭知不另為不受理在案,本應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惟原告業已
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全部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