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6年度,2582號
TCDM,106,中簡,2582,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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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2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彩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26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馮彩雲竊盜,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40分」更正 為「18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另扣案機車鑰匙1支,為被告馮彩雲所有且供其為本案各次 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參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偵查卷第6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又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竊盜所得之機車 2輛,已分別由被害人林清發及張金英領回,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2張足憑,自無再予宣告沒收必要。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6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家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取股 106年度偵字第26327號
被 告 馮彩雲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馮彩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一)民國106 年8 月14日凌晨1 時至1 時40分期間之某時,在臺中市○○區○ ○路000 巷0 號前,以自備之鑰匙1 支,竊取林清發使用之 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騎乘竊得之機 車逃逸。(二)同年8 月23日凌晨0 時至1 時期間之某時, 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對面之廢棄大樓騎樓前,竊取 張金英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 騎乘該機車逃逸。嗣林清發及張金英發覺遭竊報警,經警調 閱路口監視器發現竊嫌特徵,於同年8 月23日下午5 時10分 許,在臺中市太平區富宜路與中山路3 段53巷巷口,為警盤 查而查獲,扣得上揭機車鑰匙1支,並帶同員警尋獲前揭機 車2輛(均已發還)。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經傳喚被告馮彩雲未到庭。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 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林清發及張金英於警詢 指訴相符;並有扣案之機車鑰匙1 支及職務報告、監視器翻 拍照片6 張、查獲照片1 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 押筆錄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2 張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2 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 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其所犯 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有異,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扣案之作案機車鑰匙1 支,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 所有,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請依同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至被告竊得之機車2 輛,已由被害人林清發及張 金英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 張附卷足佐,因已合法發還 被害人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 沒收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蔣志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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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