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8號
PHDV,106,補,58,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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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李良專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振偉俞彥葳許嘉維田恆恩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二、被告洪振偉俞彥葳許嘉維田恆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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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