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郭彥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航聲船舶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5,3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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