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2號
PHDV,106,補,52,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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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薛麗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建佑曾雪惠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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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