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林美娟
被 上訴人 蕭永宗
上當事人因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9,5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911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