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31號
CTDV,106,重訴,131,2017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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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林美娟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蕭永宗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李慧盈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106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記載,應更正為「106 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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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