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0號原 告 卜達榮 法定代理人 卜子男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被 告 劉文杰 訴訟代理人 劉東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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