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原告與被告謝垂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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