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02號
CTDV,106,補,802,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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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原告與被告謝垂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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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