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95號
CTDV,106,補,795,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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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黃智惠
      黃巧瑩
      黃誌瑩
原告與被告張仁春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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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