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黃智惠
黃巧瑩
黃誌瑩
原告與被告張仁春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