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86號
CTDV,106,補,786,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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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高雄市永安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敏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羽喬即陳召涓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1,44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0,2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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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