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82號
CTDV,106,補,782,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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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   告 莊九州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緯設計科技工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89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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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