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48號
CTDV,106,補,748,2017112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8號
再審原告  顏靜枝
訴訟代理人 蔡文真
      蔡天惠
再審被告  何榮三
      蔣何金枝
      蔡清吉
      蔡樹義
      蔡榮義
      蔡鎮聰
      蔡鎮輝
      盧蔡素珍
      蔡素貞
      蔡涵申
      蔡文蘭
      蔡吳秀美
      蔡忠承
      蔡進安
      凌玉芬
      凌宏志
      李蓮招
      黃進添
      黃榮助
      許陳秀珠
      張在傳
      張慶祥
      張慶元
      張慶豐
      林張月蘭
      張月環
      張月琴
再審被告  善化堂
法定代理人 蔣文珍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再審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
文。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確定判決不
服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4,521,286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45,84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