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48號
再審原告 顏靜枝
訴訟代理人 蔡文真
蔡天惠
再審被告 何榮三
蔣何金枝
蔡清吉
蔡樹義
蔡榮義
蔡鎮聰
蔡鎮輝
盧蔡素珍
蔡素貞
蔡涵申
蔡文蘭
蔡吳秀美
蔡忠承
蔡進安
凌玉芬
凌宏志
李蓮招
黃進添
黃榮助
許陳秀珠
張在傳
張慶祥
張慶元
張慶豐
林張月蘭
張月環
張月琴
再審被告 善化堂
法定代理人 蔣文珍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再審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
文。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確定判決不
服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4,521,286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45,84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