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許忠信
被 告 黃仙居
被 告 鄭基文
被 告 黃天合
被 告 李益
被 告 李灃晉
被 告 李進財
被 告 李進亮
被 告 李昭銘
被 告 李芳男
被 告 李正國
被 告 李天益
被 告 李天恩
被 告 李瑞昌
被 告 陳金蓮
被 告 李憶茹
被 告 李青珊
被 告 許瑞娟
被 告 李丹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
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1,875 元
(計算式:土地總面積3,523 ㎡×土地公告現值10,0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3/48=2,201,8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