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被 告 巨欣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佩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
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
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6,848元,應繳裁
判費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7,78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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