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705號
CTDV,106,司票,1705,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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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杜席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柏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溫柏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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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