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675號
CTDV,106,司票,1675,2017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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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675號
聲 請 人 蘇峻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琪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應明確載明年、月
  、日,又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相對人陳琪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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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