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90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劉世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惠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巿大社區牛食坑段61-2、61-3、62-1地號 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二、相對人廖惠玲、關係人陳昭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關係人姜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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