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王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朝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謄
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陳朝柄、保證人李易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欣泰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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