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38號
債 權 人 廖宗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祐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求年息20﹪之依據(台端提出之本票未有利息之記載)。
三、債務人張祐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