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136號
CTDV,106,司促,14136,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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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36號
債 權 人 陳壬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豐淋吳張素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黃豐淋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請求年息12﹪計算之依據?(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
  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
  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豐淋吳張素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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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