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97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向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貳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9 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
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
、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
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 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
)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
付債權人165,027 元( 含本金47,899元、利息117,128 元)
及其中47,899元自106 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95年
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
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
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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