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9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楷奕(原名:張聖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借款人為張聖鴻,倘有更名應
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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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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