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863號
CTDV,106,司促,13863,2017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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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佩儀(原名:蔡佩儀)梁綺華蔡墩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借款人為蔡佩儀,倘有更
  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梁綺華蔡墩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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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