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63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佩儀(原名:蔡佩儀)、梁綺華、蔡墩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借款人為蔡佩儀,倘有更 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債務人梁綺華、蔡墩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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