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717號
CTDV,106,司促,13717,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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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佳瑜
債 務 人 吳英輝
債 務 人 黃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佳瑜〈原告:吳佳瑜〉於就讀實踐大學時,
  邀同吳英輝黃惠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
  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
  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5 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自民國106 年08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
  ,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
  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
  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48,890 元( 利息、違
  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
  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
  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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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