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669號
CTDV,106,司促,13669,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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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66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黃翠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陸佰肆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翠鳳於民國92年08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
  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
  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
  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92,640元(含本金57
  ,467元、利息135,173元)及其中57,467元自民國106年10月1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
  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
  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
  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
  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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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