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508號
CTDV,106,司促,13508,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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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508號
債 權 人 宋茜蒂
債 務 人 TIA RESTIANI(緹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定。再按,約定
  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
  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
  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又依據民
  法第203 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屆
  期未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
  之借據所載,還款期限為西元2017年10月30日,約定借款利
  息為年息19﹪,未有遲延利息之約定,則債務人應於民國10
  6年10月31日始負遲延責任,且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僅得請
  求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不得再請求約定利
  息即年息19﹪,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部分,應予 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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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