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452號
CTDV,106,司促,13452,201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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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45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陳壽宗即陳明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游明月即陳明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柒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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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