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443號
CTDV,106,司促,13443,2017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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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443號
債 權 人 何華金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素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設籍於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此有戶 籍謄本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 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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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