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443號
債 權 人 何華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素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之複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
二、釋明本件請利息請求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
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六釐計算。)
三、請提出聲請狀所載附表二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四、債務人朱素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