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429號
CTDV,106,司促,13429,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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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42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羅責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叁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4年02月17日以其向債權人申
  請租用之台灣大哥大門號0909302219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
  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5年03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
  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1
  9637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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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