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312號
債 權 人 巴黎花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齊國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綉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大樓主任委員
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債務人張綉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