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184號
CTDV,106,司促,13184,2017110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捌佰柒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芳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6年10月29日止累計224,870元正未給付,其中206,
  448元為消費款;16,922元為利息;1,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