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183號
CTDV,106,司促,13183,2017110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8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正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
  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正奇於民國104年9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
  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28,12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5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
  按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