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劉俊家
債 務 人 劉添福
債 務 人 劉黃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叁佰叁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民國一百零六
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俊家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劉添福、劉黃
美雪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
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
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
務人於民國101 年09月2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
106 年08月2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
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
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25,333 元( 利息、違約金另計) ,屢
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
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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