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896號
CTDV,106,司促,12896,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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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96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章百里
債 務 人 洪正郎即莊英琴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莊凱隆即莊英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英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三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
  承人莊英琴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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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