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95號
債 權 人 高麗容
債 務 人 芃泰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千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柒拾元,及
其中①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②新臺
幣陸萬壹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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