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95號
債 權 人 高麗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芃泰服飾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芃泰服飾開發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6年9月11日高雄市
府經商公字第106534942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
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
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
,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
名)。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
二、債務人芃泰服飾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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