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869號
CTDV,106,司促,12869,201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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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69號
債 權 人 劉遠荔
債 務 人 羅責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民國一百年六月
  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佰萬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
  賠償總額預定之性質者,前者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
  除得請求違約金外,並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後者則視為就因遲延所生
  之損害,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額,債權人不得更請求遲延利
  息,此有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71 號判決參照。又違
  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
  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
  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
  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
  之賠償總額,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故當事人
  間約定之違約金性質究屬何者?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如
  無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時,自應依上開規定
  ,視為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此有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
  第367 號判決參照。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第六條記載
  ,「違約金為:壹佰萬元」,未載明該違約金性質究屬何者
  ,則依上開說明,應屬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則債權人再請
  求遲延利息,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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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