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69號
債 權 人 劉遠荔
債 務 人 羅責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民國一百年六月
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佰萬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
賠償總額預定之性質者,前者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
除得請求違約金外,並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後者則視為就因遲延所生
之損害,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額,債權人不得更請求遲延利
息,此有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71 號判決參照。又違
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
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
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
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
之賠償總額,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故當事人
間約定之違約金性質究屬何者?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如
無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時,自應依上開規定
,視為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此有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
第367 號判決參照。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第六條記載
,「違約金為:壹佰萬元」,未載明該違約金性質究屬何者
,則依上開說明,應屬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則債權人再請
求遲延利息,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