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46號
債 權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王俊力
債 務 人 陳柏裕
債 務 人 林益田
債 務 人 張森安
債 務 人 陳奕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肆佰柒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