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846號
CTDV,106,司促,12846,201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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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46號
債 權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王俊力
債 務 人 陳柏裕
債 務 人 林益田
債 務 人 張森安
債 務 人 陳奕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肆佰柒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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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